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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致广大市民朋友的一封信

发布日期:2020-08-03 | 点击:3798 | 字体: | 打印关闭

市民朋友:

为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按照市政府要求,城市居民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水务公司代收,其余征收对象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内江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收费依据

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628号)以及《内江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文件要求,凡在内江市城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包括暂住人口),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收费方式

    1.城区居民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在缴纳水费时按照每户每月4.5元的标准缴纳。“合表”用户需由水费代收单位或个人在征收居民水费时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在市水务公司缴纳水费时一并缴纳垃圾处理费。

    2.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建筑拆迁及施工工地和餐饮娱乐业等其它项目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内江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直接征收。

    三、减免对象

   1.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家庭和享受国家定期优抚优待家庭以及其他困难家庭,减半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此类缴费对象应先缴纳垃圾处理费,并于缴费当年年底凭缴费凭证到内江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办理退费。

    2.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民生工程,市财政局、市城管执法局将加强对垃圾处理费用的监督管理,确保垃圾处理费的专款用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