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磋商采购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1.1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1.2资质性要求:
具有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4本项目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