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二十二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四川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9号)等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有关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措施。
一、实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提质增效工程
(一)推行家庭适老化改造。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治理重要内容,鼓励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推动设立“家庭照护床位”,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探索建立家庭喘息服务机制。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力争对所有纳入特困供养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实施适老化改造。
(二)增添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加快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统筹推进社区配备助行设备和老旧小区增设电梯。设立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维护(租赁)服务站点,探索将符合条件的基本治疗性康复辅具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对特殊困难老年人配置基本康复辅具给予补贴。到2022年,力争全市所有街道和有条件的乡镇至少各建有1个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达到90%以上,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100%。
(三)积极培育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将养老机构专业服务延伸到家庭,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务料理、精神慰藉等上门服务,进一步做实做强居家社区养老。完善社会组织、专业社工、志愿服务联动机制,建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探访制度,推广“养老服务顾问”模式和“学生社区志愿服务计入‘第二课堂’成绩单和评先评优”“时间银行”等做法。
二、实施机构养老服务提档升级工程
(四)扩大养老服务有效供给。规划建设一批满足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服务高龄及失能失智老年人的功能型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兜底保障特困人员需求的基础上,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逐步为社会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到2022年,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0%,力争养老机构社会化运营的床位占比不低于60%,80%以上的养老机构达到《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国家标准。
(五)促进养老机构提质增效。推进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开展质量提升和隐患整治专项行动,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划分。实施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鼓励社会资本发展普惠养老机构,支持规模化、连锁化、专业化发展。鼓励公办养老机构实行社会化运营或探索改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推进国有企业所属培训中心和疗养机构改革转型参与养老服务。
三、实施农村养老服务补短板工程
(六)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将补齐农村养老基础设施短板、提升乡镇养老院(敬老院)建设标准纳入脱贫攻坚工作和乡村振兴战略统筹推进。加快构建“1+N”农村公办养老服务联合体,推动乡镇敬老院转型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逐步将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和乡镇敬老院收归县级直管。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后,被撤乡镇和村的办公用房优先用于养老服务。到2022年,每个县至少建有一所以农村特困失能、残疾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
(七)健全留守老人关爱体系。健全农村留守老年人救助保护机制,探索建立留守老年人风险评估制度。广泛发展互助式养老服务,加大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引导社会组织为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专业服务,把具备资质的老年协会等社会组织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到2022年,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和基本制度全面建立。
四、实施养老服务功能拓展工程
(八)全域推进医养结合。推动社区医疗卫生设施和社区养老服务同址或邻近设置,支持乡镇卫生院和养老院“两院一体”发展。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支持部分二级医院转型为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接续性医疗机构,推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设老年医学科,鼓励具备医疗资质的养老机构设置老年病区,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组建医疗养老联合体。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实行备案管理。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符合条件的医疗、护理和康复项目,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加快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家庭病床服务。到2022年,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置老年医学科的比例超过50%,养老机构和协议合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普遍开通双向转介绿色通道。
(九)推进智慧养老加速发展。实施“互联网+养老”行动,促进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硬件等产品在养老领域深度应用。开展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促进信息技术和智能产品的推广应用,打造一批“智慧养老院”和“智慧养老社区”。到2022年,各县(市、区)至少建有1个“智慧养老院”或1个“智慧养老社区”。
(十)大力发展老年教育。将老年教育纳入教育体系发展规划,扩大老年人教育资源供给。探索养教结合新模式,实施老年大学建设提升行动,优先发展社区老年教育。到2022年,“县(市、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老年教育办学网络基本覆盖,老年人就近学习更加方便。
五、实施养老服务消费促进工程
(十一)推动建立保险、福利和救助照护保障制度。完善贫困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救助、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有序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整合高龄津贴、护理补贴等,集中补贴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费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统一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领取老年人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开发符合老年人特点的险种,科学厘定费率。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发展满足长期养老需求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鼓励养老服务机构投保养老服务机构责任险等险种。推进区域养老服务协同发展,建立“费随人走”异地养老机制。到2022年,初步建立相关保险、福利和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
(十二)创新优质老年用品供给。推动老年健康养老产业创新发展。支持和鼓励企业根据老年人特点和需求,研发生产可穿戴设备、便携式健康监测设备、智能养老监护设备等智能养老设备及食品、旅游、体育等适老化产品用品,打造展示体验场所,培育老年产品用品市场。到2022年,开办1个老年用品市场(展示体验场所)。
六、实施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工程
(十三)建设专业化养老服务人才。鼓励各类院校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建立校企养老服务人才双向培养机制。加强养老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建设养老服务实训基地。探索建立养老护理员从业年限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专业护理人员给予适当从业补贴。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引导养老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水平考试。建立社工引领志愿者服务机制,培育壮大老年志愿服务队伍。完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关爱和激励褒扬机制,开展“最佳养老护理员”等评选活动。到2022年,培育1个养老实训基地,每千名老年人配备1名社会工作者,每百张养老机构床位配备1名社会工作者。
七、实施综合监管能力提升工程
(十四)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各司其责、协同配合的综合监管机制,推进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和分级分类监管。加快建立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养老服务组织或机构“红黑名单”管理。建立第三方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机制,培育一批专业评估机构和社会组织。
(十五)加强老年人消费权益保护和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整治工作。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组织开展对老年人产品和服务消费领域侵权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严禁在养老机构内进行保健品推销。严厉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广泛开展老年人识骗防骗宣传教育活动,提升老年人抵御欺诈销售的意识和能力。严厉整治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乱象,对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通过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等形式进行营销的,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明确限制性条件,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
(十六)做好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和政策指引。建立养老服务监测分析与发展评价机制,完善养老服务统计分类标准,加强统计监测工作。推进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信息公开,公开养老服务项目清单、服务指南、服务标准等信息。2020年底前,各县(市、区)政府公开本区域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清单、养老服务供需信息或投资指南。
八、实施扶持养老服务发展保障工程
(十七)建立养老服务市级联席会议制度。组建由民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医保、税务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的养老服务市级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十八)强化科学规划利用。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设置规划建设要求,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同步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布局规划,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位置及规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配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规模未达到规定最低标准的,不得通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审查。严格落实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配套养老服务设施验收后同步无偿移交县级民政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已交付产权人的养老服务设施由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养老服务用途。对存在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到2022年,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达到100%。老旧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配建标准的,通过新建、政府回购、租赁、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补足养老设施,并同步开展消防设施改造。
(十九)落实保障供地用房。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农村三产留地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存量商业服务用地等其他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调整户均面积、租赁期限、车位配比及消防审验等土地和规划要求。探索“两无偿一优先”发展社区养老设施,社区服务用房40%以上“无偿”用于养老服务,公建配套的养老服务设施“无偿”用于公益性养老服务,行政事业单位的闲置办公用房“优先”用于养老设施。探索将长期空置的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养老服务。
(二十)加大政府投入。各县(市、区)要把推动养老服务发展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到2022年,市、县两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按不低于55%的比例用于发展养老服务。鼓励利用政府专项债券支持政府投资的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继续实施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不区分经营性质按上述老年人数量同等享受运营补贴,入住的上述老年人按规定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二十一)减轻税费负担。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税费减免扶持政策。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二十二)落实金融支持。鼓励商业银行探索向产权明晰的民办养老机构发放资产(设施)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探索允许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抵押融资。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建设周期长、现金流稳定的养老服务项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灵活采取循环贷款、年审制、分期分段式等多种还款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坚决查处融资中违规收取费用问题,探索建立风险补偿金、担保基金或给予财政贴息,降低融资成本。